【世界司法信息化】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发布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
编者按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球法院在面临实体场所封锁的情况下,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案,以保障司法运作的连续性。在此框架下,视频会议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但也面临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如程序合规、技术标准及保障等。对此,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下属的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CEPEJ-GT-CYBERJUST)根据CEPEJ的授权,制定了一系列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并形成草案。2021年5月7日,按照《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的标准,CEPEJ对《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文档进行了审查并在2021年6月16日和17日召开的CEPEJ第36次全体会议批准通过,进行发布。《准则》包括程序和技术两个方面,并规定了一个符合司法实践的视频会议实施条件的监测系统,对我国已于8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2021年6月16日和17日召开的CEPEJ第36次全体会议批准通过《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
通观全文,CEPEJ在《准则》的开头就明确了出台这一文件的宗旨是:提供了一套欧洲各国和法院应遵循的关键措施,以确保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不会损害《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所规定的公平审判权,并符合《保护个人数据自动处理公约》的要求。而其最直接的目的是为欧洲各国提供一个框架,旨在消除远程审讯期间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任何风险,特别是他们的陈述权和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及辩护权。该准则涵盖所有司法程序,也可比照适用于公诉部门。
《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文件封面
一、《准则》概述
《准则》正文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准则》涉及所有类型的司法程序的流程问题,强调了刑事诉讼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准则》涉及司法程序中视频会议的技术和组织要求。最后的附录中载有一份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视频会议的基本要求清单。
在《准则》中,CEPEJ定义了以下术语:
视频会议是指一种允许图像和声音双向同步交流的系统,使远程听证期间能够进行视觉、听觉和语言互动。
远程听证是指通过视频会议举行的听证。
“法院”一词是指在行使其职能时组织远程听证的司法当局。
概括下来,《准则》文件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制定:
1.《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对公平审判的所有保障适用于所有司法程序中的远程听证。关键要素是有效诉诸法院的权利、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对抗性、权利平等、适当的证据管理、准备时间和获取材料、法院在合理时间内的裁决、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
2.欧洲各国应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为允许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进行远程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
3.应由法院在适用的法律框架内决定是否应远程举行某次听证会,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
4.法院应保障一方当事人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得到律师有效协助的权利,包括对他们的交流进行有效保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通过视频会议进行首次专利案件听证会
二、《准则》正文
第一部分:关于视频会议在公平审判权方面的程序问题
(一)适用关于所有司法程序的准则
1.举行远程听证的决定
1)欧洲各国应确保法律框架为法院提供足够的理由来决定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可以或应该举行远程听证。
2)根据欧洲各国提供的法律框架,法院应确定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举行远程听证是否合理和适当,并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3)当事人应该有机会与法院协商:i)关于案件是否可以或应该举行远程听证;ii)关于这种远程听证的具体安排,iii)解决当事人的任何安全问题;iv)要求法院亲自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4)根据欧洲各国法律,该决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接受主管当局的审查。
2.诉讼参与人有效参与的权利
5)法院应该给诉讼参与人提供测试音频和视频质量的机会,可以在视频听证会开始之前,例如通过自我测试,或者在听证会开始时让每个诉讼参与人熟悉视频会议平台的功能。
6)在远程听证期间,法院应该能够持续监控视频链接的图像和声音质量,以尽量减少可能影响当事人有效参与诉讼的技术事故。
7)法院应确保参与诉讼的人和公开举行诉讼的公众都能看到和听到传输的内容。
8)法院在决定进行远程审理及其方式时,应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儿童、移民或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其他挑战。
9)在出现技术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其性质暂停听证,直到其得到纠正。这种暂停应记录在远程听证的会议记录中。
3.身份识别和隐私
10)远程听证的所有参与者都应由法院确认。确认身份的措施应明确在适用的法律框架内,并且不应对参与者过度侵扰或造成负担。
11)远程听证参与者的隐私应得到保护,法院应减轻他们的隐私所面临的风险。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任何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风险。
4.公开性和记录
12)法院应通过建立一个全面的公众参与程序来维护远程听证的公共性。可以确保远程听证的公开性,例如,允许公众实时加入远程听证或将录音上传到法院的网站。
13)除非事先得到法院的授权,否则不得对远程听证的任何部分(包括音轨)进行拍照、录音、广播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传播。
5.证人和专家
14)在欧洲各国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远程听证期间对证人和专家的讯问应尽可能地遵循证人或专家在传统庭审上的做法。
15)应特别考虑各自的安排,以确保远程审讯的完整性,并避免在这种审讯中对证人或专家施加压力或影响。
6.证据
16)法院应提供关于参与者在远程听证期间提交文件或任何其他材料所需遵循的程序的指示。
17)应做出实际安排,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看到(听到)远程听证期间提交的材料。
18)在远程听证期间提出新的指控、论点或证据应遵循对抗性原则,法院应确保反证的权利。
7.口译员
19)如果在远程听证期间需要口译员,应首选口译员与有此需要的参与者一起在场。
20)在听证会期间的任何时候,口译员都应与说话被翻译的人有适当的视觉接触。
(二)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的准则
8.合法的目的
21)如果法律不要求被告的自由和知情同意,那么法院关于被告参与远程听证的决定应该是出于合法目的。
22)刑事诉讼中远程听证的合法目的应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如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预防犯罪,以及保护证人和犯罪受害者的生命权、自由和安全。法院可以特别在一审之后的诉讼阶段考虑遵守在合理时间内结束审判的权利。
9.被告的有效参与
23)法院提供的视频链接应使被告能够看到和听到远程听证的参与者,包括其他当事人、法官、证人和专家。参与者应能看到和听到被告的声音。
24)法院应该对被告报告的技术事故做出反应。在远程听证之前,应告知被告向主审法官报告技术事故的程序(例如,通过在被告附近指定一个负责任的官方代理人或在视频链接界面上设置警报按钮)。
25)如果被告连续出现不当行为,法院应在实际作出相应处置行为之前,告知被告其有权将被告的视频链接静音、中断或暂停。
26)如果被告被静音,法院应确保被告的法律代表在远程听证和整个诉讼过程中仍然能够行使法律援助的权利。
10.法律代表
27)被告应在远程听证之前和期间有效地获得法律代表,包括在听证开始之前与律师秘密沟通的权利。
28)在被告的法律代表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应延期或暂停远程听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被告的法律代表权,包括可能任命一名依职辩护律师。
29)被告应该能够在不受监视的情况下与他们的法律代表商议并交换保密指示。在这种交流中,应排除与被告同处一室的其他人的存在。
30)被告应该能够通过安全系统与他们的法律代表进行交流。应保证被告对此类通信的保密性。使用不同于为远程听证提供的视频链接的安全线路,应享有特权。
31)法院应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对被告与其法律代表之间的通信的解释不会破坏其保密性。
第二部分:司法程序中视频会议的组织和技术问题
11.关键要求
32)鼓励欧洲各国分配足够的公共资金和资源,以便在司法程序中有效地进行视频会议。
33)欧洲各国应尽可能确保真实的听证体验,包括程序的所有各方与被听证人的充分沟通和互动。
34)远程听证的进行应基于公平、高效、程序便捷、合作、安全和个人数据处理合法的原则。
12.参与者须知
35)法院应向参与者提供关于使用视频会议和进行远程听证的明确规则、指示或教程。建议不仅要准备文本格式的信息材料,也要准备简短的视频。应考虑对平台的使用进行量身定做的辅导或培训。法院应提醒参与者,他们是在法院面前出现的,因此应遵守适用的法律、良好做法和法院礼仪,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应远程听证。
36)法院应提前向参与者发出关于技术要求的充分通知,包括日期、时间(考虑不同的时区)、地点和远程听证的条件。
37)法院应要求参与者确保有足够质量的可靠视频连接,并确保足够的能见度和照明,以便能够有效地参与远程听证。
38)如果可能和需要,法院应在远程听证前安排一次视频会议测试,以便就如何进行远程听证、使用的技术和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提供指导。
39)法院和参与者应在远程听证会之前及时加入视频会议,以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40)法院应告知所有参与者,其他人可能会遇到的技术和其他困难,并提醒他们避免过度说话,在不说话时将麦克风调成静音。
41)根据欧洲各国法律,参与者可以从法庭、拘留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安全的地方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听证会的环境,包括设备,应保证每个参与者,特别是弱势参与者的陈述的完整性。
13.安全问题
42)法院应事先做出实际安排,以减少视频会议的硬件、软件和连接容易受到不正当访问的风险,如黑客攻击或其他非法访问。
43)法院应制定应急计划,以便有效地处理突发的技术故障、断线、停电(替代通信渠道和技术支持),或数据安全漏洞等问题。
44)远程听证期间使用的云计算服务,以及潜在的数据存储,应遵守数据保护法。
45)法院的自主权应该得到加强,而不是因为使用技术,特别是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而受到限制。
46)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如声音或视频电子过滤器,应在法院的控制之下。
47)如果出现了无法修复的技术故障,那么远程听证就应该延期或暂停。
14.技术标准
48)无论使用何种视频会议,视频会议的硬件和软件应符合最低的行业标准,以促进互操作性,并减少视频和音频数据传输的延迟。
49)欧洲各国应考虑使视频会议规则保持技术中立,不强加或歧视某类视频会议技术。
50)视频会议的硬件和软件应提供足够质量的视频和音频,以保持连续和充分的视听连接,使当事人能够跟踪程序并有效参与。
51)远程听证的所有参与者,特别是法官,应该能够看到和听到说话人提问或发言时的声音,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反应。
52)法院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应该对所有参与者免费,易于使用,用户友好,在标准硬件上运行,并确保数据保护。
53)欧洲各国应不断审查与视频会议有关的技术标准。
15.技术援助
54)法官、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者应该能够在远程听证期间获得信息技术(IT)支持,以避免在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出现延误和技术困难。
16.培训和良好做法
55)欧洲各国应向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关于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充分培训。
56)欧洲各国应鼓励法院分享最佳视频会议做法,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下属的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CEPEJ-GT-CYBERJUST)自2019年12月成立以来,在司法信息化上推动多项工作进展
附录:在司法实践中举行视频会议的检查清单
(一)安全性:从程序类型中派生的所需安全级别
1.授权
(1)只有希望的(被邀请的)参与者参加
2.真实性
(1)确保与会者的身份
3.隐私(保持会议的私密性)
(1)加密
4.私人或公共基础设施
(1)公共基础设施(云、托管)
(2)现场托管的解决方案
(3)私人基础设施
5.用户管理
(1)参与者的认证
(二)记录
1.语音
2.语音和视频
3.多通道语音
(三)可及性
1.设备
2.软件
3.多功能性(易于使用)
(四)质量
1.分辨率
2.带宽
3.灵敏度
4.设备
(1)屏幕
(2)摄像机分辨率
(3)麦克风质量
(4)轨道的数量(麦克风和摄像机)
(五)许可证类型
1.专利或开放源码
(六)视频会议设备
1.专业的(永久安装在法庭)
2.专业的(移动)
3.半专业的(有屏幕和摄像机的会议室)
4.消费类电子产品(带扬声器的网络摄像头、带麦克风的耳麦)
5.移动设备(平板电脑、移动电话)
(七)可见性
1.审判室:屏幕、扬声器使所有各方都能了解诉讼程序
2.证人或专家
(八)标准
1.开放性视频流
2.专利
(九)互操作性
1.标准协议(ITU标准)
2.IP对IP
(十)共享文件
1.文档摄像头(物理形式的文档)
2.屏幕共享(任何数字内容)
(十一)摄像机操作
1.静态(固定)摄像机
2.手动倾斜/转动/变焦/聚焦
3.自动(语音控制)
4.远程操作
(十二)证人保护
1.独立的证人室(可能在异地)
2.语音失真
3.图片模糊/失真/停用
(十三)私人会议
1.当事人与律师协商
(十四)口译
1.场外口译员
2.同声传译
(十五)使用人工智能
1.自动编排字幕
2.讲话人识别
3.语音转文字
4.过滤器
(十六)规划一次视频会议
1.使用视频会议的预订系统(日程安排):可以根据技术设备预订审判室
2.技术人员:事先测试、建立视频会议、待命
原文刊载于《中国审判》2021年第22期,本文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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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宏
单位: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本期责编: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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